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的指标要求加强建设。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分别按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现有的经济学、艺术学、管理学、文学、工学、农学等学科门类授予。今后增加的专业按新增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科专家等15~21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分管教学副校长为副主任。
(四)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秘书长。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候选人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出国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校长可予解聘并补聘新委员。其中,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其他委员发生变更的,如需补聘,需由相关单位和部门推荐候选人,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表决通过。
第四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
(二)分委员会成员为二级学院各学科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专家以及院长或副院长。
(三)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本学院的院长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学院提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所在学院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学士学位条例规定,审定学校各本科专业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
(三)审定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四)依据本实施细则审定批准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审定因未达到授予条件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六)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学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生名单。
(三)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四)反映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问题和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1、6月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数应达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一般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达到与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委员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须向主任请假。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与委员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会议由该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参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规程进行各项工作。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备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进行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其理论课程学习、实践性教学环节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获得毕业证书。
(四)无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重考课程(含取消考试资格课程、缺考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的,或补考课程(包括不及格但没有参加补考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6学分的。
(三)考核作弊情节严重的,如二次作弊,学业、考试诚信失信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前未解除的。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不宜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因考核作弊情节严重的,如二次作弊,学业、考试诚信失信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之后,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在授予学士学位之前解除处分,且没有再次违反纪律,表现优秀,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审核评议认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之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换发毕业证后,由学生本人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结业2年以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予补授或补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位的审核和评定
(一)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1、6月进行。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教务处。
(三)学校教务处对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审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按有关规定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一)本人写出书面申诉书,并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调查。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确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或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一律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填写日期为学士学位资格审查通过后的打证日期。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发〔2019〕7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