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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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入学报到的期限内向招生就业处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批准但逾期未入学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初审中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生工作处、学校医务部门、教务处负责组织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学籍,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试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以上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重要病史等情形的,即将复查结果报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身心状况(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生活的新生;需要创业的和应征入伍的新生均可向招生就业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一般为一年(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为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拒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和放弃入学资格的学生名单由招生就业处发文公布。

第七条 注册

(一)新生经初审合格应进行学籍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可以办理学生证、图书证等校内证件。

(二)在校生必须在开学前2天由本人凭学生证到所在学院辅导员处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期限为一周。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为学年注册,注册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能注册和选学课程。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学院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暂缓注册、无故不注册的等情况登记汇总,于每学期开学的第3周内报送教务处。

第二节 学制与弹性学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

对于在基本学制期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由学生本人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每次延长时间以1年为限,延长期满,若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再申请延长,延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按其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注册方可参加正常学习。

第十条 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对在校期间服兵役的学生,按国家政策保留学籍,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节 学分与绩点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学分制改革。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标准,每门课程的学分以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依据。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标准。

第十二条 百分制、五级制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带小数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100分为5.0绩点;

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折算4.5绩点;

89-80分为3.9-3.0绩点;良好折算3.5绩点;

79-70分为2.9-2.0绩点;中等折算2.5绩点;

69-60分为1.9-1.0绩点;及格折算1.5绩点;

低于60分或不及格折算0绩点。

补考、重考成绩标注为补考或重考;补考或重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课程学分绩点为0。

第十三条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和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

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必修课与专业限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和加权平均分(任意选修课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和加权平均分的计算)。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一)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各门课程可根据自身特点及考核内容确定考核类型。考试和考查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课程结束后,学生应参加正常考核,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申请缓考。同一门课程,学生至多可参加3次考核(初修考试、补考、重考。第六、七学期开课的课程没有重考)。初修考试考核不及格,须于该课程考核后的下学期第二周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一次补考,如补考不及格,须于下学期重考一次。补考、重考不能顺延。大四学生第八学期不予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如因学生本人生病、家人病故(病危)或其它原因与课程考核冲突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的,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系统中标注“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缓考不顺延,补考、重考不予申请缓考。

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作缺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缺考”。缺考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考。

第十七条 重考学生须于每学期第二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安排重考。重考一般安排在同一课程期末考核时间进行。学生未经审核批准自行参加重考的课程不予登记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为依据,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进行。考核结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重在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服兵役退伍入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以及毕业实习,获得相应课程学分,课程按五级制登分的,成绩为良好;课程按百分制登分的,成绩为85分。

第二十条 学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学科竞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转换方法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设立学生诚信档案。

(一)学业诚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以个人努力获得真实的学业成果,不接受他人亦不给予他人不恰当的帮助。

学生应使用真实的数据和信息来进行学术研究和论文(设计)撰写,独立完成论文(设计),并通过注释和引用等形式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以下情况均属学生失信行为:请人代上课,抄袭作业或借由他人帮助完成作业;编造实验数据,编造论文(设计)数据或内容;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或论文(设计);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或论文(设计)内容且未标明出处;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设计)等。

学业失信行为,由任课教师认定,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且不可以补考,只允许重考。

学业失信行为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二)考试诚信:记录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见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学业、考试诚信失信行为与纪律处分、学籍处理相关联,根据行为严重程度进行处理,见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提交后,一般不得更改。如经查实在评分工作中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时,由评卷教师(小组流水评卷则由评卷负责人)于下学期第二周内提出更改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改。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可向评卷教师提出查卷申请。由评卷教师填写《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教师查卷申请表》,报课程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方可进行查卷。期末考核成绩查卷时间为下学期开学第1周内,其他考核成绩在成绩发布后的2周内申请查卷,其它时间不受理查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可以在第8学期第8—10周填写成绩置换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可替换大学英语不及格课程成绩。大学英语四级可替换大学英语Ⅰ或Ⅱ;大学英语六级可替换大学英语Ⅲ或Ⅳ。成绩统一以重考性质录入,课程按百分制登分,成绩为60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再次参加高考入学考试,被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录取的,承认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按学校课程置换有关规定进行成绩置换。

第五节 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与辅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选修的基本原则:

(一)学生原则上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进程修读课程,并应按先行课程、后续课程的顺序进行修读。学习成绩优良(平均绩点为3.6以上)的学生,在课程不冲突情况下,可以申请修读后续课程。有实验的课程,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二)学生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一般在18-26学分之间,最高一般不超过28学分,最低一般不低于该学期开设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总学分。

(三)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者,参与相关课程的教学活动和所取得课程考核成绩不予承认。任何课程一经选定,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

第二十六条 因病或生理缺陷等原因,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七条 免听与免修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程,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免听或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良(平均绩点为3.6以上)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免听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数的30%。免听课程不免考,考核成绩不计平时成绩。

(二)学生在外校已修读过同专业同层次某门课程,由课程所在学院对所学内容进行审核,达到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相关课程教学要求者,准予免修。未达到要求者,不得免修。

(三)免听与免修程序。学生申请免听或免修,需于每学期的第16周由学生本人提出下学期免听、免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拟免修(听)课程的任课教师同意,课程开设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共选修课分为线上开放式网络课程和线下课程两种形式。教务处每学期第15-16周向学生公布下一学期公选课选课通知;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凭学号和密码登陆学校教学管理系统自行选课。公选课均在教学管理系统上进行选课、确认。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一律不能参加学习、考试(考查)。

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必须进行修读的课程,须在大一第二学期至大三第二学期修读完,成绩及格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未修够公共选修课学分的学生无法正常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转学、转专业、学业预警后的继续修读。对已获学分的课程按以下原则区别处理:若已修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分数等于或高于将要修读课程的要求,经学生申请,开课学院核实,上报教务处审核,承认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若已修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低于将要修读课程的要求,学生可通过跟读或自学掌握所学知识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可记载相应成绩及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修读程序及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修读课程成绩按学校课程置换有关规定进行置换。

第三十一条 辅修

学生在学习本专业(主修专业)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修读本校设置的辅修专业或校外辅修专业课程。具体修读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具体要求与程序见《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要求和程序见《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全日制本科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修业年限不得超过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且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申请创业的;

(四)出国(境)留学的;

(五)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伤病、出国留学、创业休学的,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次,时间不得超过3年;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要求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学校发文后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复学安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包括国际交流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校保留学生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休学学生回校办理复学手续,需提供街道办、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有关恢复健康的体检证明,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学校同意,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安排进休学前所修课程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在复学时因停招等原因没有相应班级,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五)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予复学;

(六)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第八节 书面警告与学业、学位预警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补考结束后,对本学期不及格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4学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书面警告。

第四十条 每学年第2学期第2周后,对入学以来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业预警。

第四十一条 每学年第2学期第5周后,对入学起各学年补考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6学分,或重考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8学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位预警。

第四十二条 符合学业、学位预警条件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审核,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四十三条 被学业预警、学位预警的学生可选择延长修业年限。

第九节 升级、跳级、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

第四十五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平均学分绩点3.8以上)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过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进行考核后,可以跳入高一年级学习。

在基本学制规定时间内,提前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当年毕业及就业计划。通过毕业资格审查者,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入学以来各学年应修课程未获得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50学分时,须降级。降级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发文。

降级学生按降级后所在年级与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降级学生自降级学期起一学年内重新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合格后,所取得的成绩可按初修成绩替代原相应课程的不及格成绩,并可获得相应学分和绩点。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符合降级条件却不同意降级的;在校学习时间与保留学籍时间(含休学等)之和超过7年的(服兵役的学生不受此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丧失学习能力者;

(三)经学校教育,因病需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包括身体和政治思想方面)不合格;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退学方式及办理程序

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对拟退学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拟退学文件由教务处在网上公示,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的的公示结果视同送交。退学文件由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办理退学手续:

(一)退学学生,回生源所在地落户,档案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严重疾病(例如精神病、重症难治性癫痫等)、或其它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陪护回家;

(三)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须在1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四)学校为退学的学生出具学习证明书或肄业证书;

(五)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节 考勤与请假

第五十条 学生考勤及请假办法如下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以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考核、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劳动、军训等教学环节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请假逾期或无故延迟注册者,一律视为缺课;

(二)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学习,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延迟返校者,按规定程序审批,否则均视为缺课;

(三)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疗部门证明。请病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4-7天由学院领导审批;8-30天由学生工作处领导审批;31天及以上的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以上请假手续需逐级进行审批,每学期请病假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四)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4-7天由学院领导审批、8-14天由学生工作处领导审批。以上请假手续需逐级进行,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五)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所在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六)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备查。1个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休学。

第十一节 肄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未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1年)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五十二条 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应已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品德考核不及格;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处分且在毕业前尚未解除的;

(二)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含理论课和实践课)学分者。

第十二节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见第十八条)。

第五十四条 毕业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初审,教务处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五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并且思想品德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结业学生,可按以下方式换发毕业证书:

(一)学生结业后2年内,对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含毕业实习),可向教务处提出重修申请。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安排的实际情况决定重修时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2次。学生按相关规定缴费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及格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毕业实习不及格的学生,可按以下两种考核方法办理:一是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并参与考核;二是本人撰写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报告,由工作单位出具专业技术工作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以上两种考核方式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合格,教务处复核无误后,经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 因处分期未满而被定为结业的学生,处分期满后,需提交书面认识材料,汇报处分期的表现并对所犯错误进行深刻反省,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离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考核,方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四)资格审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结业后2年内(依法服兵役退役后2年内)不申请返校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换发毕业证资格。

第五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二)重考课程(含取消考试资格课程、缺考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的,或补考课程(包括不及格但没有参加补考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6学分的;

(三)二次作弊的(见第六十九条第二款1、2、3、4行为),学业、考试诚信失信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前未解除的;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三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广东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追回并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学习证明书等统一由教务处组织颁发或办理。

第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和《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学生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在处分期限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重新定性,从重处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在处分期限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学校分管教学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解除处分。处分解除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一学期内,学生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旷课累计12学时以内,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累计13至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25至3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累计37至4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49至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1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六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闭卷考试携带有关书籍、资料及纸条等进考场,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的;

2.未在排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过程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带出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校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考试作弊。

1.违规传递考试信息的;

2.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的;

4.互换试卷的;

5.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

7.以替考为目的进入考场,未开始答卷即离开考场而未构成替考事实的;

8.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并构成替考事实的;

9.扰乱考试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

犯有上述作弊行为的属严重考试诚信失信行为,学校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有1、2、3、4款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有5、6、7款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

有8款情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替考者有主动终止行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9款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并构成替考事实,情节严重的,组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试题或论文的。

其他给予开除学籍的情形按本校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处分的程序与管理按本校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开除学籍、作退学处理或者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由校长授权专门的会议研究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无法送达或拒收的,在学校网站公告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七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具体按《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应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其善后问题参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解除处分后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影响。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出国(境)学习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提出意见,送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七条 自费出国(境)学习的学生,要求保留学籍的,准予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申请复学的,取消保留的学籍。不要求保留学籍或已获准自费境外学习而未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作退学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初审,教务处核准,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国(境)学习学生教育培养费的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获准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应持护照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到学校相应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有关学历及成绩证明。

第七十九条 学校鼓励在校学生出国(境)进行交流学习,或国(境)外高校学生到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进行交流学习。出国(境)交流生的选拔及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课程学分成绩置换按《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出国(境)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仍须按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学费收费标准如期足额缴交学费,按学籍管理条例规定注册,但不需要缴纳住宿费。与国(境)外大学有交流项目协议的交流生在国(境)外大学的学费根据协议处理;非协议生在国(境)外大学的学费由学生自理。在国(境)外学习的书本费、生活费、国际旅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八十一条 其他各种形式赴国(境)外短期(或长期)交流学习的学籍管理视学校具体签订的协议处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院教务〔2019〕6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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