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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教职员工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18-01-18 10:34 编辑: 浏览: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教职员工管理规定
院人事[200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人事制度的管理,保障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学院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教职员工,是指符合相关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学院教学或行政工作的在职在编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原则,为国家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教职员工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制定的岗位、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教职员工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教职员工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文化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教学成果的综合考量。
第七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逐级分层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八条
教职员工依法参加教学教育活动,受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保护。
第九条
学院决策委员会负责学院全体教职员工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系、部、处室第一把手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职员工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条
教职员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认证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的任务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为学生服务,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四)维护学院的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爱生如子,认真履行上级布置的任务和决定;
(六)保守学院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学院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称、级别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教职员工职位类别按照教职员工职位的性质、特点和教学管理需要,划分教学和行政类等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教职员工职位类别设置教职员工职务序列。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按职称、职务和级别分为不同的类别、层次。
职称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类:办事员、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长(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第十六条
各系、部、处室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单位的机构和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称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教职员工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称与级别是确定教职员工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教职员工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所具备职称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四章 聘 任
第一节 总则
第
十八
条
聘任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四、六章,《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第五部分第34条,人事部[1990]19号文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学院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
十九
条
聘任的意义。实行教职员工聘任制是实施系、部、处室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工作效率,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员工队伍,合理安排教职员工工作,发挥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系、部、处室工作与时俱进,提高办学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十条
聘任原则。决策委员会根据系、部、处室发展规模设置工作岗位,按定编、定岗、定责和双向选择的原则聘任教职员工。教职员工必须按所聘任岗位上岗。决策委员会以聘任协议书的要求为依据实施管理,做到人事相宜,事职相符。
第二节 聘任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聘任对象。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任职资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并能全面履行职责,经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可以作为聘任对象。
第二十二条
聘任条件。
(一)教师的聘任条件。研究生以上学历,师德高尚、身体健康、形象气质佳。有实践经验的骨干教师、正副教授、省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可优先录用。
(二)行政干部及员工的聘任条件。根据不同工种与要求,另行确定聘任条件。
第三节 程序和组织
第二十三条
聘任程序
(一)定编、定岗、定责;
(二)公布招聘信息;
(三)由相关系、部、处室领导和专家及人事管理部门联合审核应聘者资格,并对符合应聘资格者进行考核和面试;
(四)拟定录用人选,上报院长批准后,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聘任或试用协议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聘任组织机构。由3~5人组成聘任工作组负责全面聘任工作。各系、部由3~5人组成聘任小组,院长任小组长。聘任工作按聘任程序,履行逐级聘任职责,即系、部、处室先拟定考核对象,报院长批准后,进行联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处室对聘任、解聘的教职员工必须上报院长,聘任工作组要在10天内进行调查复核,提出鉴定意见,最后由决策委员会研究审批。若决策委员会聘任工作组与系、部、处室意见不一致时,由院长裁定。
第二十六条
聘任的方式
(一)系、部、处室领导直接由院长聘任,学院职能部门中层干部由职能部门正职聘任,报院长批准备案,任期一般为两年。
(二)教师、员工以定编为依据,优化组合聘任。系、部、处室拟定聘任对象,报院长批准后,由系、部、处室聘任,任期为一至三年。
第四节 协 议
第二十七条
聘任人员根据本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与学院签订协议。
第二十八条
聘任协议内容
(一)聘任期限;
(二)岗位工作责任制度;
(三)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工作纪律要求;
(五)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六)违约责任;
(七)聘用协议续订、终止的条件。
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五节 续聘、解聘、待聘及辞聘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续聘条件
(一)认真履行聘任协议,聘任期内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二)身体健康,能继续承担相应岗位的额定工作量;
(三)积极维护学院声誉,教学工作积极肯干,对教学、招生、管理、就业工作成绩显著。
(四)聘任期间考核优秀者,优先续聘。
第三十条
行政职员续聘条件
(一)认真履行聘任协议,政治思想品德好,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工作主动,配合协调,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二)业务能力强,勇于探索创新,大胆向学院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三)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每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全心全意为学院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相应岗位的额定工作量。
第三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在聘任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教学、教研工作有一项考核不称职者;
(二)不具备顺利完成岗位职责工作的能力者;
(三)身体健康原因,难以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者;
(四)因玩忽职守未能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六)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
(七)工作不负责任,劳动纪律差者;
(八)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以上者;
(九)外出兼课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经教育不改正者;
(十)受行政开除留用、处分期未满者。
第三十二条
行政职员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者;
(二)违反或不履行聘任协议者;
(三)工作出现责任事故,给学院造成重大效益损失者;
(四)因玩忽职守,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院的管理效益造成损失者;
(五)不具备顺利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者;
(六)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以上者;
(七)把本职工作当作第二职业,影响本职工作,经教育不改正者;
(八)年终考核不称职者。
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待聘:
(一)聘任期内实际完成工作量在额定工作量的70%以下者;
(二)聘任期内年度考核或科研、教改工作不称职者;
(三)因系、部、处室超编,工作任务不落实者;
(四)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未能完成职责任务者;
第三十四条
在聘任期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辞聘:
(一)院方违反聘任协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院方侵犯教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当事人已批准出国定居或离职进修的。
第六节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解聘的教职员工实行学院内部待聘,并作如下处理:
(一)待聘教职员工由学院统一管理;
(二)待聘时间三个月(即自接到待聘通知之月算起,若是当月下旬接到通知按次月算起),待聘三个月内只发基本生活费300元人民币/月,从第四个月起不再发基本生活费,并解除聘任协议;
(三)院长向待聘教职员工通报岗位缺员的信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待聘教职员工,若待聘教职员工不接受缺员岗位聘用,作为辞聘处理。
第三十六条
聘任期满后不再应聘的教职员工,须提前三个月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对聘任工作存在的问题,有权向院长反映,院长接到教职员工意见和要求后,要在10天内组织调查研究小组进行调查,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条款,提出公正的调解意见。
第三十八条
若在编的教职员工被解聘,人事部门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将被解聘教职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解聘教职员工的住房是租用的,办理离院手续前必须交齐租金,由后勤处收回管理;属已购买的住房按湛江市房改规定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解除聘任协议后的教职员工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脱产送学回单位后要服务六年,不满六年的须偿还培训费、差旅费。经院领导批准公费或自费脱产进修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教师须与院长签订脱产进修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经教代会审议,决策委员会办公会议审定批准,自2008年1月10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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