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 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 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性欠交学费行为;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成立班、二级学院及学校三级国家助学金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 生进行审查与评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者需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 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 荐;
(三)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班 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将评审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二级学 院上报的评审结果,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 况,进行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 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者;
(二)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 和上报工作。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和本 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