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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16        阅读量:

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人教育考试管理,使考试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考试包括成人教育课程结束性考试、重修(重考)、抽考等。

第三条考试是教学质量重要评价手段。考试的主要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主要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综合应用能力。

第四条考试管理工作在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教务科负责组织。专业主办院(系)具体实施。

第五条考试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口试、笔试、机考以及课程形成性考核等。对于大型作业(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操作考试或答辩评定成绩。

第二章考试命题

第六条课程命题一般由主讲教师负责。抽考课程的命题由学院组织,学院的教务科分别从试题库中随机抽题。

第七条各类课程的考试命题要充分考虑成人教育的特点,试题内容科学合理,突出“实用”、“会用”。

第八条课程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要以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为依据,要反映本门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突出“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突出反映学生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易适度。

第九条开卷考试的命题要有较强的灵活性,要考核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综合能力。

第十条成人教育新开课程命题要求教师编制六套难易程度、题量相当的试题,同时应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编制试题的要求:

1.编制试题时,要根据课程及考核内容选择适当的题型,如选择题、判断题、制图题、简答题、论述题、证明题、计算题、综合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设计题等。

2.试题表述应题意明确,文字通顺简洁,用词准确,图表、标点符号无误;不出现政治性、科学性的错误。

3.各类试题均采用百分制,每题都应给出分值。单题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最低分值为1分。

第十二条组配试卷内容结构为:课程大纲中要求“掌握”的内容的试题约占60%,并具有合理的覆盖面;要求“理解”、“能”或“会”的内容的试题约占30%;要求“了解”、“知道”的内容的试题占10%以下。

第三章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成人教育课程考试命题后,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负责人应审查签字。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请印。请印时应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试题付印时,命题教师或教学督导专家应认真校对,发现错误必须在考前更正。

第十四条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属保密资料,命题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试卷安全。

第十五条教务科应提供安全保密的保管措施,应配备试卷保管专用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试卷和答卷。

第十六条在试卷、答卷传递过程中都必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题、答案遗失或泄密现象,应立即报学院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章考试的组织

第十七条课程结束性考试、抽考、重修(重考)由学院教务科统一组织,有关院(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自行安排课程的考试、重修(重考)等类考试。

第十九条监考人员必须经过监考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考生在60人以下的考场,应安排2名监考人员;61至90人的考场,安排3-4名监考人员;考场一般不超过90人。

第二十一条监考人员必须维持好考场内外秩序。主考人要对考试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做好考试的时间控制、考场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突发问题处理等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主、监考人员在执行监考任务时应佩带监考证,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通讯设备(手机)不准进入考场或用信封封装由监考人员代其保管。闭卷考试的课程监考人员应清理课桌抽屉,督促学生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将书包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并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五分钟,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第二十三条编排考场座位方式:非阶梯教室,考生左右间隔两个座位;阶梯教室,除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外,前后还须间隔一排;考生座位应随机编排。

第二十四条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按编排好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挪动座位。证件应放在桌子的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检查。凡遗失证件者须由有关部门开具证明,并注明学号,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学生迟到三十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书面向相关部门申请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学生因不同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以正常的主修课考试为主。

第二十六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按学号顺序清点试卷及答题卡,并将有监考人员签字的“考场记录表”一并装入试卷袋内。表

第二十七条学院各类考试的考场管理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评卷与成绩

第二十八条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评定学生成绩,不得过宽或过严,更不得任意提分、送分。

第二十九条阅卷教师在评卷过程中,如发现雷同试卷,应立即上报学院处理。

第三十条阅卷结束后,阅卷教师应将学生成绩登录在成绩单上签字后连同试卷交由教务科录入成绩,并向学生公布。成绩单上有涂改的,阅卷教师应在涂改处签字,未签字的涂改成绩不得录入。已评阅试卷原则上应保留一学年,不得随意遗弃。

第三十一条成绩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改动。学生对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时,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教务部、医学部批准,方能组织重评。

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遵守考场纪律,树立良好考风,严禁考试作弊。凡有考试舞弊行为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的处分。

1. 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经主、监考人员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偷看他人试卷或自己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趁人不备,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抄袭他人提供的资料或为他人提供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重修资格。

5. 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重修资格。

6.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作退学处理。

7. 被判定试卷雷同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重修资格。

第三十三条主考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或以考谋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1.监考中未履行《监考守则》者;

2.评卷中责任心不强,造成错评、漏评、计分错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者;

3.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考试内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4.丢失试卷、答卷者;

5.利用监考或考核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舞弊条件者;

6.故意损坏考生答卷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7.包庇、掩盖、纵容舞弊行为者;

8.打击、诬陷、报复考生者;

9.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者;

10.对因考点、考场工作秩序混乱而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者;

11.有其它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四条要严格管理,不断加强考纪考风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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