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 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
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
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人民币。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旷课及其
它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上学年综合测
评及成绩排名名列班级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七)当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二年
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
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成立班、二级学院及学校三级国家励志奖
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
请学生进行审查与评定。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者需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
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
荐;
(三)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班
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将评审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二级学
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
育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者;
(二)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
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
和上报工作。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和本 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