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欢迎光临九五至尊517888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及社会实践。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2000 元/人/学年,占学生总人数的0.5%。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1000 元/人/学年,占学生总人数的3%。
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500 元/人/学年,占学生总人数的5%。
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300 元/人/学年,占学生总人数的13%。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评定,获奖总人数不超过本院学生总人数的21.5%。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适当调整各班获得各等级奖学金的人数比例,但一个班获得奖学金的总人数不超过40%。
(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或学工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学年开学后,由各二级学院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按照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及表现等情况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并以综合测评分为基本依据,对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经专业或班级民主推荐、二级学院学工组初步审定名单、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审核同意,确定初评名单。初评名单由各二级学院以纸质张贴,向本院师生公示 3 天。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制作“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 7 天,在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评定名单并予以表彰。
(三)获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得分应在专业或班级前 5%以内,同年级同专业进行评定;获一、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得分应在专业或班级前20%名以内;获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得分应在专业或班级前40%名以内(被调整增加指标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出前50%)。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及发放一次,共评 3 年,学生获奖情况将记入本人档案。
(二)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当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没有达到及格等级以上者(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对已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或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学校处分的,将撤销其所得荣誉,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