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 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人民币。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旷课及其它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且没有不及格科目,上学年综合测评名列班级前 5%,学习成绩排名名列班级前 10%;
(五)作风优良,生活俭朴;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七)当年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成立班、二级学院及学校三级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与评定。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者需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将评审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者;
(二)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和上报工作。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