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所有企业、单位、政府等发票都需要填写购买方税号?
答:不是。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税号”);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税号。上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发票新规后,到底哪些发票不能再报销了?
答:1.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
3.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4.收到一份培训会议报销单。有培训会议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而且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5.去超市购物时,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月饼、水果等,但去服务中心开发票时,将发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等。(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6.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
7.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3: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
答:不能。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